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购物卡消费受限?家乐福:正积极协调,优化商品供应链效率******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陈维城)针对多地家乐福购物卡消费受限等问题,1月9日,家乐福回应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称,公司会持续深耕中国市场,正通过积极协调,多举措优化商品供应链效率,给消费者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2019年6月,苏宁易购公告全资子公司苏宁国际拟出资48亿元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份。交易完成后,苏宁易购将成为家乐福中国控股股东,家乐福集团持股比例降至20%。
苏宁易购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已全面开展家乐福业务调整,一方面,关闭部分区域 门店,聚焦优势城市经营,提升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加大家乐福门店的电器3C业务融入,借助大卖场人流优势,提升盈利较强家电业务收入,分摊固定成本;此外,家乐福自身加快商品结构调整,本地电商与社群电商运营,加快适应市场变化,实现规模环比改善。
此外,家乐福管理层与门店也发生变化。2022年9月,苏宁易购副总裁龚震宇兼任家乐福中国CEO,原CEO田睿调任苏宁营销总部副总裁,负责店面筹建工作。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家乐福中国门店有151家,前三季度关闭54家。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